北京语言大學章程

发布日期: 2023-09-06 浏覽次數:

  (201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 2023年7月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语言大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學校創辦于1962年,時名爲“外國留學生高等預備學校”,其前身可追溯到1950年國家在清華大學成立的“東歐交換生中國語文專修班”。1964年學校定名爲“北京語言學院”,1996年更名爲“北京語言文化大學”,2002年簡化爲“尊龙凯时”。

  建校以來,學校秉承“德行言語,敦睦天下”的校訓,弘揚“愛國擔當、誠樸厚德、求真創新、開放包容”的精神,在國際中文教育和中華文化傳播等領域形成了鮮明的辦學特色,産生了重要的國際影響,贏得了“小聯合國”的美譽,爲提升國家國際傳播能力和文化軟實力作出了獨特貢獻。

  面向未來,學校將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堅持黨的教育方針,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內涵發展和特色強校戰略,加快建設多科性、有特色、研究型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學,爲實現中國特色世界一流語言大學的長遠目標不懈奮鬥,努力爲建設教育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尊龙凯时”,简称为“尊龙凯时”(Beiyu);

  英文名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为“BLCU”;

  法文名称为“Université des langues et cultures de Pékin”;

  西班牙文名称为“La Universidad de Lengua y Cultura de Beijing”;

  俄文名称为“Пекин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языка и культуры”;

  阿拉伯文名称为“????????????????”。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自主设立和调整办学场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在招生、人事、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機構設置与人员配备、对外交流与合作、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依法报请审批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坚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语言大学,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者、文明交流互鉴的推动者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融合,深入推进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育人。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促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有序拓宽面向国际学生开设的专业范围,不断提升国际学生教育的层次和水平。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依法依規向爲學術創新、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者進行表彰。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明晰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运行机制,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对外开放办学理念,推进中外学生教学、管理和服务的趋同化,全方位提升来华留学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开展高质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构建对外开放办学格局,提升学校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把学科建设作为发展根基,优化学科布局,强化学科特色,推进学科内涵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实现多个学科门类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现代大学文化,营造崇尚真理、追求卓越、开放包容的学术氛围。学校积极开展中华文化研究与创新阐释,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中华文化译介与传播研究,推动中华文化海外传播。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师生员工身体素质,促进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尊龙凯时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把中國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把外國學生培養成知華、友華的高素質國際型人才。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

  (五)堅持黨管人才。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七)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八)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統籌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

  (九)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學校黨委全委會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黨委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爲通過。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黨委全委會。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尊龙凯时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可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學術委員會由19-23名在職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具體人數在每次換屆前決定,總數爲單數。其中,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幹名,秘書長1名。學術委員會委員根據學科和專業分布按照選舉辦法産生。

  在學術委員會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45周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應不少于2名。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最多可連任1次。每次換屆時連任委員不得超過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負責主持開展工作,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2/3(含)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專門委員會、教師聘任與人才專門委員會、教學專門委員會、科學研究專門委員會、學術道德與學術仲裁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依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指導和監督。學校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成立學術分委員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负责学校的学位授予及相关事务,主要职权有: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錯授或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名譽博士學位的申報與授予工作。

  (四)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問題和其他有關學位授予的問題。

  (五)審核上報增設學位授權點(包括自主增設學位授權點)、重點學科的申請。

  (六)審核學校遴選增列博士生、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七)審核各學位授權點的專業培養方案。

  (八)研究審議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的有關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各學科主要帶頭人和相關黨政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席若幹名。委員人選由各單位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學校可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组织,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教代會制度的完善和補充,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附)属单位及教学科研机构等。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巡察、监察、审计机构,分别依法依规行使巡察、监察、审计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系、科研院所等,以下统称“学院”)。学校实行以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本單位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六)使用和管理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産。

  (七)擬訂年度招生計劃。

  (八)拟订内部機構設置方案,就内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學院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由學院黨委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學院黨委會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由黨委委員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確定。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由黨委書記、院長協商確定。根據議題內容,會議由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下属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工人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公正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聘約所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學習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三)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恪守學術道德規範。

  (五)尊重學生,關心學生,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愛崗敬業,盡職盡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聘約所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人才选拔与培养机制,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完善薪酬体系,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依照有關規定重新選擇專業,輔修專業,跨專業、跨院系選修課程,修讀第二學位。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有關規定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五)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心理咨詢服務。

  (六)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七)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爲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变故的学生提供帮助,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依法保障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各种平等权利,搭建中外学生文化交流的各种平台,增进国际学生对不同文化的认知和理解。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为主,依法建立健全筹资体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其他资产。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校名校誉、标志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使用和管理,积极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舒适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注重信息化建设,持续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教育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深度应用。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指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特色办学,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等多种方式,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国际化办学特色,根据需要依法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学术活动的国际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校重视和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对校办产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尊龙凯时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等。

  第七十四条  尊龙凯时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校友会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立校友分会,促进海内外各地域、各行业校友组织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由学校独立发起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學校校徽为以地球为背景的圆形徽章:中间为盾型窗口,盾型窗口内是两个绿色字母“Y”,为“语言”二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周围环绕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学校中文校名以1974年毛泽东主席题写的“北京语言学院”为基础集字而成。

 

學校校徽

 

中文校名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尊龙凯时校歌》,阎纯德作词,吕远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德行言语,敦睦天下”。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9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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