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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龙凯时學術道德規範

發布日期:2014-04-29訪問次數: 字號:[ ]


 

尊龙凯时學術道德規範

(經2007131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爲,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和鼓勵學術創新,樹立學校良好的學術聲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科技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于尊龙凯时在編在崗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學生,或以尊龙凯时爲作者單位的兼職研究人員、進修人員以及訪問學者等進行的一切學術活動。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基本規範

(一)堅持正確導向。學術研究應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斷推動學術進步。
  (二)勇于學術創新。教科研人員應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爲己任,具有強烈的曆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
  (三)遵守法紀法規。學術研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以及新聞宣傳、民族宗教、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恪守良好學風。學術研究應自覺遵守並積極倡導創新、誠信、嚴謹的學風。

第四條  項目申報和執行規範

(五)堅持國家科研導向和學科發展方向。緊緊圍繞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學科發展中需要解決的重大理論和應用問題以及本校教學實踐問題,充分整合校內學術資源,積極聯合校外學術力量,展開富有創新性、前瞻性、實用性的研究;努力營造學術帶頭人相互支持,學術力量互補,科研資源共享的和諧科研氛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首席專家)應保持民主協商的工作作風,明確課題研究中的責、權、利,努力團結學術團隊成員開展有效的科研攻關活動。
  (六)堅持遵紀守法和勤儉節約的經費使用原則。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經費管理辦法和學校有關財務管理規定以及項目經費預算,合法、合理使用科研經費,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七)堅持實事求是、誠實守信的科研工作准則。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期開展項目研究,認真接受中期檢查,如實上報階段成果,按時結題(項);項目完成後,應根據立項部門要求提供相關統計資料;若有客觀原因不能如期結題(項)者,必須履行相關手續。

第五條  學術引文規範

(八)如實注明引用出處。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來源;不得抄襲或變相抄襲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調查資料、實驗數據。
  (九)合理引用已有成果。爲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但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准確;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嚴禁僞注、僞造、篡改文獻資料和實驗數據。

第六條  學術成果規範

(十)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知識産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學術成果,不得將他人的研究成果作爲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加以引用;在研究成果公布或發表時,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應明確說明資助方及項目編號,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表示感謝。
  (十一)尊重每位研究人員的署名權。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除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外,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十二)樹立創新意識,重視學術質量。學術研究應以追求用新的方法、新的材料進行理論創新和應用創新,避免低水平重複,反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十三)根據學術研究的一般規律,重視學術成果的科學性、嚴謹性。學術成果應建立在已有研究、調查分析、科學實驗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精確歸納,缜密論證。
  (十四)要通過正常渠道發表或發布學術成果。遵守重大學術成果的保密原則,未經同行咨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公共媒體發布。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將合作研究的成果僅以個人署名的形式發表。嚴禁學術成果重複發表,但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首次發表的出處。

第七條  學術評價規範

(十五)遵守客觀、全面、准確的評價原則。在對自己或他人的學術經曆、學術業績和學術成果進行登記、填報、介紹、評價時,應客觀、全面、准確;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准弄虛作假,不准據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爲己有,不准改動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變成果性質,不准誇大業績。
  (十六)遵守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爲基本標准的學術評價尺度。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學術積累和原始創新;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不准采用僞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來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評價應嚴謹、准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評價專家應遵循客觀、公正、准確的原則,對所作的評價意見負責,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不准因與被評者關系親疏、局部利益而誇大、虛報或貶低、瞞報被評者學術業績;不准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的財物。
  (十七)堅持程序規範、標准合理的原則。校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學術評價機構,應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專家誠信考評及追究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使評價或評審工作建立在客觀、公正、合理的基礎上。不得違反評價程序和評價制度;不准泄露評價成員名單、評價議程和評價成員的個人意見;被評價者不得幹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爲引發的一切後果負責。

第八條  學術批評規範

(十八)樹立百家爭鳴的學術批評風氣。大力倡導健康向上的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十九)堅持以學術爲中心、以文本爲依據、以理服人、與人爲善的學術批評原則。批評者通過正常渠道、正規方法、公開方式、實名批評等形式展開不同學術觀點的討論和交流,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力,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准無根據地故意誇大或貶低成果的價值,不得汙辱人格或進行人身攻擊;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力。

第三章  惩 戒

  第九條  凡本规范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學術道德規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罚分为两类:(1)學術處分:包括訓誡、撤消研究項目並追回研究經費、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等;(2)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留用查看、開除等。

以上規定的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根據具體情節決定同時並用。如觸犯刑律,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將教師職業道德作爲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教科研人員年度考核中。對違反學術規範的教科研人員,(1)學校將及時通報相關機構,包括資助機構、經費來源機構、合作機構、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和部門、與被舉報人有關的期刊編輯部、出版機構、專業學會等;(2)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學位授予、項目審批、考核評估、科研獎勵、評審或推薦評審優秀成果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3)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对违背學術道德規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條  教科研人員在受到處分後,對原錯誤行爲有深刻認識且未發現有新的違法或違規行爲的,可以申請撤消所受處分。但在受到處分後若繼續違反本規定,學校將從嚴處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條  學術道德規範是学校制度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不断建设和完善。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三條  本規範經2007131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解釋權屬于尊龙凯时科研處。

第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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