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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學術著作出版規範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2-10-09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字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出版單位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業協會,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科技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爲了進一步提高我國學術著作出版質量,推動學術著作出版繁榮發展,樹立良好的學術風氣,提升我國學術著作的創新能力,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學術著作出版規範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術著作是作者根據某一學科或領域的研究成果而撰寫的作品。這些作品或在理論上有創新見解,或在實踐中有新的發明,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積累價值。本通知所指學術著作包括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學科的研究型著作,通俗理論讀物、科普讀物等不在其列。

  二、學術著作出版必須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學術創新、學術交流、學術積累,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弘揚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三、出版單位應加強學術著作選題論證,組織相關學科領域專家學者,對學術著作的學術水平、創新成果、出版價值等進行認真評估,積極探索實行同行匿名評議等評審辦法,提高學術著作出版質量。

  四、引文、注釋、參考文獻、索引等是學術著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學術研究的真實性、科學性與傳承性,體現了對他人成果和讀者的尊重,是反映學術著作出版水平和質量的重要內容,必須加強出版規範,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准。

  引文是引自他人作品或文獻資料的語句,對學術著作的觀點起支持作用。引文要以必要爲原則,凡引用的資料都應真實、詳細、完整地注明出處。

  注釋對作品中某些特定的內容、術語等起到必要的補充、解釋或說明作用。注釋應力求客觀、准確、詳實。

  參考文獻是爲撰寫或編輯著作而引用的有關文獻信息資源,是學術研究依據的重要體現,對研究內容起到支持、強調和補充作用。參考文獻應力求系統、完整、准確、真實。

  索引是指向文獻或文獻集合中的概念、語詞及其他項目等的信息檢索工具,有助于學術內容的檢索、引證、交流和傳播。索引的編制應力求實用、簡明、便捷、完備。

  學術譯著應尊重原作者研究成果,力求准確完整,不應隨意刪改原著的引文、注釋、參考文獻、索引等內容。

  五、學術著作的出版必須弘揚科學精神,杜絕學術抄襲、剽竊;必須保障內容、編校、裝幀設計、印制質量;必須符合《出版管理條例》、《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

  六、學術著作出版規範的執行情況將作爲中國出版政府獎評獎、國家級優秀圖書推薦、國家重大出版項目和國家出版基金申報與驗收,以及出版單位年檢、等級評估等工作的重要條件。

  七、出版單位應安排具備較強學科背景的專業編輯人員擔任學術著作的責任編輯。責任編輯應積極主動了解相關學科領域的學術信息,加強與相關學科領域專家學者的聯系和溝通,對學術著作中的學術信息進行必要的查證、核實,確保學術質量。

  出版單位要認真落實學術著作出版規範工作,加強學術著作出版人才的培養,定期對從事學術著作出版的編輯人員進行培訓,制訂符合學術著作出版規範的編輯出版流程和考評體系,鼓勵支持優秀學術著作的出版。

  出版單位要積極探索數字出版背景下有利于加強學術著作出版規範建設、提高學術著作出版質量的各種途徑。

  八、有關學會、行業協會和有條件的出版單位,應結合自身特點,制定符合不同學科發展規律、適合不同學科領域的學術著作出版規範細則,逐步形成系統完整的具有中國學術著作出版特點、可與國際國內學術同行交流對話的學術著作出版規範體系。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及各出版單位主管部門要從提高民族創造力、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學術著作出版規範工作的重要性,結合各地各部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引導和鼓勵出版單位出版更多學術精品,促進學術著作出版繁榮發展。

  

                                                                  新闻出版总署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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